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申2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古田县***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西山村原古田炸药厂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6号电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古田县***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具体为:1.22座公话亭款计89100元;2.已经生产的62座成品公话亭成本价196855元;3.停止生产的38座公话亭原材料损失费69200元;4.支付以第一项与第三项诉讼请求共计1583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二、本案的一、二审、再审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以下新的证据:《漳州市户外广告涉及方案》复印件,拟证明在***公司投标之前,已经确定在道路用地上禁止设立附着式广告电话亭,漳州市区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已经授权给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建局工作人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户外广告设计方案的电话录音,拟证明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在投标之前没有取得特许资格;漳州新闻网发布的《〈漳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通过专家审查》,拟证明《漳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通过专家审查。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关于双方各自负担50%的责任的认定确有错误。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没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新的证据拟证明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没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并认为这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本院认为,讼争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交付货物和支付价款,至于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如何使用,也即中国电信漳州分公司是否获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问题,与讼争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并无关联。因此***公司在再审申请阶段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对讼争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失承担的认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古田县***装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挺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