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7民初2588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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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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