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5392号
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124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6号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7354855X。
负责人:张奕培。
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50元,减半收取计260.75元,由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