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恢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昆山。
法定代表人:刘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该案昆劳人仲案字(2019)第650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42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