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1071号
原告挪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立勇,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鼎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挪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鼎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挪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挪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挪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挪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顾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