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华衡国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657号
原告:***,女,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昆仑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峰,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回族,系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陕西华衡国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衡国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耿 垒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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