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3执保285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237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名为某乙公司潼南区平急两用基础设施(毛家大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理部,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价值1,779,490元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