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晟裕林商贸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3执保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238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4532.1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