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众福铭建材经营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3执保2376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某,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天津某有限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xxxxxxxxxxxx。 经营者:刘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某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237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