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3执保2376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某,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天津某有限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xxxxxxxxxxxx。
经营者:刘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某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237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