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32008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逃避履行债务的可能,故申请对被申请人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956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95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