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6民初3150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7635.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7635.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