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催130号
申请人:北京华夏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环**路**号**号楼**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华夏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华夏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所持转账支票(票据号码xxx)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于同日向银行送达止付通知书。现申请人北京华夏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支票已过有效期为由,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夏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