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标高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4层425室。 法定代表人:唐冬,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标高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三街36-2至36-28号1层36-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北京标高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强贝贝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