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4层425室。
法定代表人:唐冬,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标高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三街36-2至36-28号1层36-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北京标高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强贝贝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