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4169号
原告:**,男,1985年4月9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50岁,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饽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42435636Y。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