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饽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4243563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饽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4243563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