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21民初3367号
原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惠民县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惠民县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卫卫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