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分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919号
原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饽饽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42435636Y。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惠民经济开发区乐安四路。
负责人:石秀军,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方敬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滨州东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分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东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惠民县黄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泽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