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省海鹏环保有限公司、滨州某某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保248号之八
申请人:山东省海鹏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DFB0L81,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创业四路以西1幢。
被申请人:滨州**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3487184P。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永莘路1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省海鹏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清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谷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