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滨州三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1969号
原告: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永莘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三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滨孤路西侧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三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9.50元、减半收取计5084.75元,由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董汝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