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无棣基德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23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北永莘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棣基德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水湾镇路杨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基德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64345.27元,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且没有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我院暂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滨州金佰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