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26执560号
申请人陕西天福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6MA6X96MT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4月9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天福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福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6000元,申请执行费2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享有存款819.62元,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扣划。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1600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819.62元,未执行案款15180.38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福源装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20)陕0326执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
审 判 员 王 延 伟
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赵 培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