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9597号
原告: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462913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红巷工业区****南面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9759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4月20日,台湾居民居住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上述原告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预付款共43500元及直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算,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暂计至2020年1月6日为2102.96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按当初邮件所谈的2万元退还给原告方,把原有设备调回来。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向被告订购设备一台,总价145000元,原告按约支付43500预付款。由于设备问题,双方于2018年10月27日协商由被告退款20000元,原告退还设备了结双方纠纷,后被告经多次催告未按约退款。
以上事实,有邮件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基于该买卖合同关系于2018年10月27日对双方纠纷自愿达成的处理方案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被告未依约退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合同预付款435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人民币4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元,由被告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