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219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9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3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44524.00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43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24.00元)。执行款人民币43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24.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471.00元、执行费人民币553.00元由被执行人直接缴纳至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9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9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