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3民初4240号
原告:深圳市怡华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深圳市怡华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怡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怡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