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492号
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大店口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叶海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466弄23、33号第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薛世山,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才,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本院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以及基础事实相同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出具民事裁定,将(2020)沪73知民初482号案并入(2020)沪73知民初492号案。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商建刚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永华
法官 助理 钱 琼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