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伯涵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477号
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大店口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叶海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466弄23、33号第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薛世山,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才,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2021年8月16日,本院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以及基础事实相同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出具民事裁定,将(2020)沪73知民初485号案并入(2020)沪73知民初477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20)沪73知民初477号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20)沪73知民初476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类型相同、案件事实互有关联,可并案处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73知民初477号案并入(2020)沪73知民初47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商建刚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永华
法官 助理  钱 琼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