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8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深汕路沙块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4006G。
负责人:夏九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龙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2991F。
法定代表人:何会齐,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粤0310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402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6月12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75×××46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75,377.06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3494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75×××46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275,377.0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