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4民初294号
原告: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123326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12日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8月5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原告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