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4民初37号
原告: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12332625。
法定代表人:严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原告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