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

12689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91民初12689号 原告: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R,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告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湛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晶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晶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6月工资差额10060.76元、2020年7月1日至2日期间的工资1451.41元;2、无需支付年假工资9434.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原告,从事专利工程师工作,2019年1月1日晋升为专利主管,并于2015年7月1日签署《智力成果归属及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被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保密津贴、培训津贴、服务津贴、绩效中值与岗位津贴构成。被告在原告处先后从事专利工程师工作、专利主管工作,接触原告的各种专利及技术秘密,掌握原告所有知识产权机密,却监守自盗、故意泄露原告的保密信息。被告违反保密义务,原告有权不予支付保密津贴。202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随即原告几次要求被告交接工作,被告不仅故意拖延拒绝交接,而将公司的保密信息等转至其个人存储设备。被告未提供基本义务、未履行岗位职责,故无权获取绩效、岗位津贴、服务津贴等。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再支付2020年6月的任何工资。并且,根据《员工手册》,原告亦无需再支付6月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30日结束,故原告无需再支付被告7月的两天工资。 被告***答辩称:被告于2020年6月直至7月2号期间一直是正常工作的,原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工资。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保密协议,被告不予承认,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中没有任何相关扣除工资的说明;原告的人事在2020年6月已跟被告确认过还剩余年假天数13天,且该年假可以直接兑现,因此原告应支付剩余的年假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原告处从事专利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明确员工手册、智力成果归属及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为合同附件。入职时,被告与原告签署《智力成果归属及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告担任专利主管。原告的员工手册第6.11.11薪资结构中明确规定绩效中值标准工资:基本薪资50%+保密津贴10%+培训津贴10%+服务津贴10%+绩效中值20%;各项补贴:岗位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高温补贴、加班津贴。被告的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6400元、保密津贴1300元、培训津贴1300元、服务津贴1300元、绩效中值2600元、岗位津贴1600元,餐补金额不固定,餐补全勤时400元,被告确认每月收到工资单。原告提供2020年6月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为4594元,保密津贴、培训津贴、服务津贴、绩效中值、岗位津贴、餐补均为0元,应发工资为4594元,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税后实发工资为2020.46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载明“程总&王经理,两位好,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恳请批准。感恩晶湛5年的工作生涯,谢谢两位。”6月11日,原告总裁助理***回复被告“龙华好:今天人事这边通知到我,你还有很多年假没有休完,所以我希望交接工作要加快进展,以免耽误你的离职时间,我做了一个大体的规划,请你帮忙写一份交接工作的文件,梳理一下公司每一年(2015-2020)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内容,…”6月17日,***又回复被告“同意。感谢这些年你为晶湛做出的贡献和努力!根据昨天例会上的讨论,6月22日你需要提交工作交接计划和相关的文件,我们尽快交接好工作,预计7月15日可以完成。”6月29日,***再回复被告“龙华好:因你即将离职,工作的交接工作需要尽快完成。经过几次沟通,公司还没有收到你的工作交接内容,想将一些任务再和你确认一下…,因你在公司工作时间比较长,负责的内容比较多,交接内容会非常繁复,我计划预留7月1日-7月2日两天时间,请程总和我一起与你把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重新梳理一下,…”被告于6月29日回复“好的,收到。”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取消被告的门禁权限。 原告提供被告书写的个人说明,其中被告表示在原告工作期间申请的四件专利撤回,将资料交给公司处理,是通过被告女朋友注册的公司申请专利,并提供专利撤回申请、个人网盘截图以及业务款项申请单,以证明被告存在泄密的事实。被告对该个人说明及撤回申请的真实性认可,其余不认可,但认为被告希望原告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并且正常支付工资,按照原告的要求所写,不能证明被告有泄密的事实。 原告陈述仅支付被告2020年6月工资4594元,依据是《员工手册》6.11.11薪资结构、6.13.5惩罚中相关条款。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6.1.2年假(PTO)规定,有薪假分为法定年假和福利年假二种。6.1.2.2当年度未休完的年假可递延50%的天数至次年,递延天数纳入次年福利年假天数,每年年假只能递延一次。6.1.2.3离职年假薪资折算:1)法定年假未休得天数按员工工资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剩余天数不满0.5天的免除折算。2)福利年假未休天数和已预支年假天数正常结算。6.1.2.4年假休假规则:先休法定年假,再休福利年假。6.1.2.7年假天数对照表,…司龄3年,法定年假5天,福利年假7天;司龄4年,法定年假5天,福利年假8天;司龄5年,法定年假5天,福利年假9天…。 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在2020年6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亲,我还有好多年假,是可以兑现吗?还是必须休掉啊。”***回复“13天可以兑现,离职的时候结算,小于0.5天免除结算。”双方确认被告2019年休假12.25天、2020年休假8.75天。 再查明:***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9日裁决晶湛公司支付***2020年6月工资差额10060.76元、2020年7月1日至2日期间的工资1451.4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434.16元;不予支持***的其他仲裁请求。晶湛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音频资料、工资条、员工手册、电子邮件、考勤记录、个人说明、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2136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工资差额,晶湛公司以***违反保密义务、未履行岗位职责为由仅支付6月基本工资,其余款项均不予支付。首先,晶湛公司向***按月支付工资,并发送工资单,工资单载明的工资构成与员工手册规定一致,故本院认定***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6400元、保密津贴1300元、培训津贴1300元、服务津贴1300元、绩效中值2600元、岗位津贴1600元,***的每月工资中包含保密津贴。其次,晶湛公司虽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已完成工作交接,与电子邮件的内容不吻合,邮件中明确7月1日、2日进行交接,与晶湛公司7月2日取消***的门禁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提供劳动至2020年7月2日。晶湛公司应支付***2020年6月及2020年7月1日、7月2日的工资。再次,就晶湛公司主张的***违反保密义务,双方确认的***书写个人说明及专利撤回申请,显示***在职期间通过其女朋友注册的公司申请专利的事实,***同意将上述专利撤回,***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并未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智力成果归属及保密协议,晶湛公司据此不予发放保密津贴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就工资构成中的其他项目,晶湛公司每月均是固定标准发放,且晶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发放的依据以及***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事实,关于晶湛公司主张的不予支付其他工资,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晶湛公司应支付***2020年6月工资差额9006元(14900-1300-4594)、2020年7月1日及7月2日工资1250.57元[(14900-1300)/21.75×2]。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原告的员工手册规定给予劳动者法定年假及福利年假,而福利年假系用人单位的福利,并非法定年假,劳动者主张未休福利年假的折算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确认的被告2019年及2020年休假情况,被告的法定年假已休完,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434.16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20年6月工资差额9006元、2020年7月1日及7月2日工资1250.57元; 二、原告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9434.16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