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783号
申请人: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宏腾路西段魏都高新技术产业园10#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443X087。
法定代表人:黄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
负责人:于海鹏。
被申请人: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梨街道保家村梨江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8047013L。
法定代表人:陈先苗。
申请人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23655.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41100000000182)为申请人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2723655.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