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756号
原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宏腾路西段魏都高新技术产业园10#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443X087。
法定代表人:黄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梨街道保家村梨江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8047013L。
法定代表人:陈先苗。
反担保人:陈先苗,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街道××村陈家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
反担保人:陈佳双,女,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
原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湘0121财保6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23655.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被告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保全标的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为此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人陈先苗、陈佳双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担保书》,自愿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爵世名邸098栋102号房产一套[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3号]为被告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南双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措施;
二、查封反担保人陈先苗、陈佳双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爵世名邸098栋102号房产一套[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3号]。
本裁定自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饶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