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14财保169号
申请人:合肥诺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CRQH6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中瑞大厦科研楼A座5层A区34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慧元泰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7FP1QT5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中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诺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慧元泰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合肥诺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诺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慧元泰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55元,由合肥诺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