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永固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永固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24执252号
申请人鄂托克旗永固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061619034Y,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电冶路西环路运煤专线交叉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闫缄,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南二街五金楼1栋3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南二街五金楼1栋3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09277,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西侧旭日中学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永固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闫缄、**、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现终结(2018)内0624执25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24执25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闫缄、**、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敖日格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