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1民初2207号之一
原告:安必安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6号楼19层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AH5N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裁助理。
被告:佛山市筑建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工业园区恒昌路35号之一号车间(住所中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LT0X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必安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筑建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必安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必安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必安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45元,保全费用935.56元(已由原告安必安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安必安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