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东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禾东船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民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塔坪火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98811506M。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扬,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禾东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收藏村芦荡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195643170。
法定代表人:徐乃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波,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仕杰,男,1986年3月5日出生,穿青人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审被告:谭选霞,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上诉人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禾东船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唐仕杰、谭选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7)浙0411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计2197元,由上诉人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蕾
审判员 宁建龙
审判员 褚 翔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