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2083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被告**对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1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