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2083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被告**对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1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