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2064号
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
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