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康开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334号
原告: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康开门,女,1966年1月2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康乐县草滩乡才子沟村结来沟3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开门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1239号裁决书,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2月25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磐基实业有限公司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