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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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0464号
原告:湖南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代码:9143000061660699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