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镇执民字第1503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镇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82492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睿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海蛟川街道临俞工业区石柱路****,组织机构代码:55111170-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睿特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睿特塑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甬镇执民字第150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
审 判 员 王 ***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