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4355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镇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7824928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377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0513-9。
法定代表人:**余。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39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根据(2017)浙0282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939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355元、申请执行费7309.7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坤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