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民初2068号
原告:赵文静,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告:孙凡丰,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告:山东邹平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明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63442738.
法定代表人:孙祥普,执行董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62860963X。
负责人:丁希华,经理。
原告赵文静与被告孙凡丰、山东邹平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赵文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文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桂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