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8民初90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计69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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