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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江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8民初90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计69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共印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