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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民辖终5号
原审原告: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号联兴大厦中座**楼。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光明大道北侧(嘉汇大厦)。
负责人:***。
本院查明,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以枣庄市霖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中邦公司枣庄分公司、中邦公司枣庄分公司濠江花园项目部为被告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5000元。该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中邦公司枣庄分公司濠江花园项目部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5)市中商初字第861号裁定,驳回中邦公司枣庄分公司濠江花园项目部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邦公司托后村安置房工程项目部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中邦公司枣庄分公司濠江花园项目部系中邦公司枣庄分公司的临时内设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院将中邦公司枣庄分公司濠江花园项目部列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从而,中邦公司枣庄分公司濠江花园项目部无权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861号裁定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861号裁定;
二、本案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周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