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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某某与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330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