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227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定西市安定区石泉乡大坪村中坪社26号,现住兰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生,地址不详。
被告:甘肃盛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琴。
被告:中国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4286号文庭雅苑5楼。
法定代表人:王为。
原告***与被告***、被告甘肃盛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4905.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承揽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工地搭建安全通道时,从脚手架上摔路,导致头部腰椎受伤。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以协议的形式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12000元,未按承诺支付内固定拆除术所需医疗费。原告屡次催促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劳动过程中伤残后相关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发生争议纠纷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依法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作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