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3026民初23号
原告:甘肃盛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甘肃盛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盛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被告:碌曲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原碌曲县旅游局)。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
法定代表人:***,碌曲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旦知加,碌曲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林云,碌曲县旅游发展委员会项目办干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盛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碌曲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盛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盛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2元,减半收取计9366元,由原告甘肃盛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