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5348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某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某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因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9元,减半收取计665.9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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