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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5348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某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某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因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9元,减半收取计665.9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