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64号
申请人:天津皖鑫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南毛***3区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麦斯特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九路2号院5号楼9层1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皖鑫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麦斯特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天津皖鑫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麦斯特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天津皖鑫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23年5月9日出具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027804982023000066)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上述保单保函中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皖鑫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麦斯特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麦斯特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希